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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整改大限定为10月31日 证监会鼓励借壳上市
2006-03-29 07:44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将尽快发布

  本报北京电(记者 于扬)中国证监会机构部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今年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将围绕5项工作重点展开,到10月底,对达不到常规监管要求的公司将实施市场退出。同时,证监会继续鼓励一批优秀券商着手IPO、借壳上市的工作,继续欢迎外资机构选择适当方式、合适时机进入我国证券业。

  这位负责人说,证券公司整改的最后时限为今年10月31日,届时达不到常规监管要求的公司,将依据相关法规实施以市场退出为主的处置措施。同时,为督促切实整改,证监会将依据公司整改计划的落实情况,及时调整对公司的监管措施。对严格按计划整改、风险基本可控的,原则上对其现有业务不做限制;对提前完成全部整改计划、风险得以化解的公司,支持其规范发展,符合条件的,支持其开展新业务;对没有按进度完成整改计划的,采取限制部分业务、现场监控或托管关闭等逐步升级的监管措施,强力督促公司整改,并追究公司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如涉及清理违规业务、压缩财务风险等重点整改事项的,视情况对其现有业务做出限制;对严重违规、拒不整改或无力自救的将予以关闭。同时,对于2004年9月30日后发生的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证券、新增违规个人债务和违规资产管理业务等,将从严从快予以清理查收。

  该负责人表示,2006年券商综合治理将抓好五项重点工作:一是抓公司全面整改,基本化解历史遗留风险;二是抓基础制度落实,督促首批公司按期完成保证金第三方存管,抓紧实施改革后新的国债回购制度,全面落实新的资产管理和自营业务制度,完善券商信息披露制度和信息公示;三是抓严肃市场纪律,加大关闭劣质公司力度;四是抓行业业务发展,支持、引导优质公司在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要和自身实力,进行业务创新和拓展,转换盈利模式,改善财务状况;五是抓配套法规出台,完成《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起草工作,尽快推出《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净资本计算规则》、《资产管理业务规则》等部门规章。

  对于外界普遍关注的证券行业对外开放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对外开放应与行业的实际水平相符合、与监管水平同步发展。为做好综合治理工作,在此期间,除化解风险和行业整合需要外,证监会已停止批设新券商和营业性分支机构,暂不受理新的设立申请,包括境内机构设立证券公司的申请和外资证券机构设立中外合资公司的申请。不过,他表示,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是渐进的过程,证监会正在积极有序地推进这方面的工作。同时,也继续欢迎外资机构选择适当方式和合适时机进入我国证券业,以及通过各种方式与国内机构开展技术交流等合作。

  他还表示,继续鼓励符合条件的券商成为上市公司,是监管部门一直执行的政策。随着行业的好转,一批优秀的券商也在着手研究IPO、借壳上市的工作。他还介绍说,目前在创新类和规范类券商实施的信息公开制度,今后将在全行业继续逐步推广。近期,证监会对合规机构、合法产品等情况建立相应的信息公示制度,以方便投资者查询。

  他说,证监会在综合治理中,也高度重视建立客户保证金新机制,从目前效果看,客户资产的安全性已经得到很大程度提高,社会资金在向券商、市场回流,仅集合和专项理财资产管理这一项,券商从去年4月至今,就吸收社会资金245亿元。

  这位负责人还透露,《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目前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正在根据反馈意见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将争取尽早发布。他表示,今后,证监会根据风险程度、内控水准、财务实力等情况,将证券公司划分为不同类别,分别适合不同的业务许可和监管措施,确定证券公司的具体业务范围。对经纪、承销、自营、资产管理和财务顾问等业务采取牌照管理、规模控制,建立公司业务范围和规模与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和内控水平动态挂钩的新机制。

  经过上述工作,他表示,争取在2007年底前,综合治理要达到如下目标:公司报送信息真实、完整,公司经营风险与社会风险有效隔离;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全面树立,经营行为基本规范;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能力普遍增强,历史遗留问题得以化解,市场化创新有序进行,盈利模式明显改善,财务状况总体健康;公司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率良好;相关法律制度完备、监管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大大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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