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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资昂首挺进航空业:可控股部分航空业
2005-08-01 15:15  北京现代商报


  8月15日,民营资本将可以控股除空管系统、南航、东航、国航三大航空集团及重点机场以外的所有民用航空产业。当日,《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将正式施行,这是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确定民营资本可成为部分民航产业的大股东。

民资可控股部分航空业

  此《规定》第一次全面界定了民营资本投资民航业的范围。8月15日后,民营资本可以投资民航业所涉及的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民用机场包括民用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空中交通管理系统、航油销售储运加注、飞机维修、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食生产销售、客货销售代理、计算机定座系统服务、航空结算及其他相关项目。

  除了空管系统、南航、东航、国航三大航空集团及重点机场以外,民营资本可以在以上的投资项目中,控股比率可大于企业全部资本的50%。

  必须由国有控股的重点机场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机场,以及深圳、厦门、大连、桂林、汕头、青岛、珠海、温州、宁波9个城市的机场。

关联产业投资有限

  随着民航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为了防止垄断和区域封锁,造成限制竞争的局面,《规定》对民航相关产业互相投资作了明确的限制。

  在投资航空公司方面,民用机场、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计算机定座服务企业,只能投资全货运航空公司,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并不能相对控股。

  在投资机场方面,航空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投资上述重点机场或其共用航站楼,投资比例也不得超过25%,并不得相对控股。为避免航空公司操纵和控制机场,损害其他航空公司的权利,航空公司与机场的高层将不得相互兼职。

  以下两种投资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及其设施的情况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并不得相对控股,即国内大中型机场投资本机场范围内的或当一个机场只有一家此类企业时,航空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投资的。

民资控股首获法规保证

  “这是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了民资投资航空产业,它的影响很大,对民资投资航空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华夏证券航空分析师李磊说。

  在此《规定》出台前,深航股权拍卖、春秋、奥凯等民营航空公司的组建都是以个案审批口头的方式通过的,民航总局并没有民资投资民航业一整套完整的规章和法案,只有一些零碎的政策,以通知的方式在行业内下达。

  《规定》本质上明确了民营资本投资的预期,投资的形为以法规的形式得到约定,并有法律依据,能够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此举可能加快外资在华控股部分民航业的步伐。李磊认为,按现行的外资投资航空业管理办法,外资不能控股国内航空公司,但按WTO对等原则,内资可以享受的,外资也可以获得,这可能加快外资控股权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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