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图片新闻 | 每日必读 | 财经要闻 | 国内要闻 | 国际要闻 | 社会视角 | 重要专题 | 读者留言 | 国际商报 | 新农村商报
当前位置: 主页 >  财经要闻 >  正文

中企诉3C案阶段胜利 飞利浦DVD专利单独授权
2005-07-27 07:37  新京报


  昨日(2005年7月25日)从香港获悉,中国碟机起诉4C集团的原告律师美国Handal& Associates律师事务所于圣地亚哥时间7月22日,中国碟机诉3C案件阶段胜利。飞利浦电子前所未有的开始授权给部分DVD播放器生产商单一公司的许可,并对专利费价格大幅削减。

  据该律师事务所中方顾问黄艳彬律师介绍,飞利浦电子最近开始授权给部分DVD播放器生产商单一公司的许可,此许可并没有将它的专利与其他3C专利集团一起捆绑授权。新的专利授权许可方式于今年年初开始,收取每台1.90美元DVD的专利费,加上每台0.60美元AC-3的专利费,有别于当前捆绑价格每台3.50美元。该举动显然是对集体诉讼压力的直接反应。

  飞利浦也鼓励只购买飞利浦单C专利的授权者,上缴他们从4C专利池颁发的现有的许可。

  而集体诉讼的牵头律师AntonHandal称,对单一公司的专利授权方式能够促进专利拥有者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会带来更好的技术及更有竞争的授权许可方式。但他对此仍持审慎态度:“这其中还有很多事件需要注意调查———比如像飞利浦单独的专利许可费是否合理,此授权方式是否对所有公司开放并在一个公平及无歧视的基础上执行,以及是否把非核心的专利剔除掉等。”黄艳彬律师称,目前这起诉讼正在美国南加州地方法院按法律程序进行,所有被告也己呈上第二份陈诉,请求法院取消对他们的起诉,结果要到9月份才知道该请求是否被接受。飞利浦是4C专利集团之一(先前被称为3C DVD专利集团),由索尼公司、飞利浦电子、韩国LG电子与先锋公司组成。目前,Handal&Associates已将4C集团告到美国南加州地方法院。(赵燕平)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工作规范 网站地图 网页指南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内容支持: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中心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7672499 传真:86-10-65599340
邮箱:商务部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