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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得自行添加行政许可事项
2005-06-29 07:23  新华社


  北京6月28日电(记者毛晓梅、张旭东) 为进一步规范外汇管理行政许可工作,便利银行、企业和个人办理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统一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的内容、数量和申请材料要求。

  根据贯彻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许可法》有关要求,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分三批对外汇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先后取消了34项行政许可项目。《通知》对于保留的39项行政许可项目再次进行了细致梳理,在不新设行政许可项目前提下,将保留的39项行政许可项目细分为173项可直接据以操作的子项,并对每一许可项目的设定及办理依据、具体内容、办理时限、申请材料等予以明确。

  《通知》规定,外汇局各分局(管理部)“不得自行添加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变更关于办理时限的要求,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规定以外的申请材料”。同时,在办理外汇行政许可事项时,不得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范围之外,自行创设审批标准或者其他实质性要求。“对没有规定或者规范不明确的外汇行政许可项目或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意见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通知》强调,各分局(管理部)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对按规定应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并上报。

  《通知》已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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