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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樵:对袭警嫌犯做精神病鉴定需恪守规则
2008-07-08 08:25  文章来源:新京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袭警案件的特殊性,常使得侦查员与受害者“二为一体”。在此类案件中,应当尽可能改变管辖,以确保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得以真正落实,这是既保护嫌犯又保护办案人员的“双赢”策略。

上海检察机关将以涉嫌故意杀人为由,批准逮捕“沪上袭警案”嫌犯杨佳。有关人士对媒体称,上海警方还可能对杨佳进行司法鉴定,以防有人辩解其袭警行为出于精神病。(7月6日《广州日报》)

  平时在伤害罪案现场,警察作为案件侦办人,常以第三方的客观立场,劝导受害人家庭“节哀纾缓、相信法律,依法办事,不会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等。这些“冷静的安慰”,给了无数受害人亲属巨大的心理帮助。此次沪上惨案,不幸使警察成了直接受害人。作为公民,笔者向遇难警察表示哀悼,同时也真诚地向他们的家人以同样的“冷静的安慰”。一方面,横闯警局杀人,当然是令人愤慨的严重暴力事件;另一方面,受害方应比普通民众更加自觉相信:只有沿着正当程序,使正义获得最大程度的展现和认可,被害者方能得到更多慰藉。

  对一开始由上海警方侦查此案,坊间已有人发出善意提醒。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之规定,侦查人员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袭警案件的特殊性,常使得侦查员与受害者“二为一体”。在此类案件中,应当尽可能改变管辖,以确保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得以真正落实,这是既保护嫌犯又保护办案人员的“双赢”策略。

  毕竟,回避与其说是对侦查员原有职责的限制,不如说是施以“隔离式的保护”,以免其迫于感情困境而偏离法律,或者即便严格合法,也将因身份尴尬而遭受不必要的质疑。在此之后,由警方主持或委托对嫌犯做精神病鉴定,将进一步凸显“回避”的问题。这并非吹毛求疵,因为回避不力,可能导致整个侦查过程缺乏合法性和说服力。《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就规定说,违反回避制度等法定程序的鉴定结论为无效证据,应予以排除。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法院做出有罪判决前,任何人都不应当被烙上罪犯的“金印”。此前,侦查工作惟一的导向和依归应是“剥茧抽丝,一步步查实真相”,断无一上来就定案,并着力为此而准备“防守反击”。不仅如此,侦查机关还应坚持“全面收集证据”的原则,既要收集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还要以同样的精力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对可能出现的不同声音,早有考虑和应对,是必要和负责的;但先做司法鉴定、“以防有人辩解”的态度,更像是出于受害人而不是行使侦查权的公共部门。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当年邱兴华连杀10人,学界对通过该案确立“司法精神病鉴定规则”呼声颇高。遗憾的是,当地两级法院未能如其所愿。目前,《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虽受称道,但只是地方法规;国家级的《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滞后且粗疏。建议有关方面抓住个案机会和现实需求,尽快统一厘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具体规则,以解“每有极端恶性案件则必有精神病之争,且难有定论的争议本身甚至模糊了人们对恶的认识和反思”的“冲淡主题”现象,在规则厘清的基础上凝聚、砥砺和提高社会的共同价值。□余樵(北京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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