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图片新闻 | 每日必读 | 财经要闻 | 国内要闻 | 国际要闻 | 社会视角 | 重要专题 | 读者留言 | 国际商报 | 新农村商报
当前位置: 主页 >  百家观点 >  正文

黄湘源:证券市场监管常态是种什么态
2007-09-28 10:31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最近,中国证监会等12部委提出了建立健全监管常态机制的问题,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提法。

常态机制之提上议事日程,如果是相对于证券市场监管一直以来所处的非常态而言,那当然是非常正常也非常必要的。

一直以来的非常态监管,一言以蔽之也就是政策市。政策决定市场的利益分配以及相应的监管方向,对得上号的就不是监管而是大力扶持,等到出了问题才来调控,因而这种调控式的监管也只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对有问题也就是说需要监管的,采取的也是“一高一低”的“跛子式”监管,行政一头高,法律一头低;经济一头高,政治一头低。“在股份全流通市场环境下,资本市场生态环境、运行机制和市场主体行为模式发生深刻变化,上市公司进入一个新的发展和创新时期”,建立健全市场化的监管常态机制也就成为一个势在必行的事情。问题是,这是不是12部委所提出的那种常态机制呢?

中国证监会尚福林主席说得好:“在看到资本市场发生转折性变化的同时,更要清醒认识到,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征没有改变,市场还存在许多深层次问题需加以解决。”笔者理解,他近来一再强调的中国资本市场正在发生重大的历史性转折,其实意味着“新兴”特征的逐渐减少和“转轨”步子的需要加快。尽管从新兴走向成熟的过程不可能随着股改的基本成功一蹴而就,但是,对于新环境下出现的内幕交易多样化、虚假信息传播网络化、市场操纵短线化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监管力度,正确的方针应该是“监管思路和方式需要根据市场变化不断改进”。假如12部委所谓监管常态机制的推出,仅仅指的是随着股改非常时期的结束而恢复到过去的原生态,那就事与愿违,不是离市场化更近而有可能是越来越远了。

动态变化的监管机制,同恢复常态的提法有着重大的原则性区别。中国股市过去之所以不得不仰赖行政监管,说穿了,无非是“解铃还须系铃人”的意思。比如说,清理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如果不是适逢其时由证监会、国资委、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等多家部委共同参与协调行动并形成监管合力,这个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了好多年的老大难问题也就不可能在股改过程中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国有股成分比例居高不下特别是央企和金融机构具有过于举足轻重权重地位的情况下,也许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还离不开国家部委的联动监管。但是,如果证券市场的监管依然需要对行政干预的过多依赖,如果部际联动意味着行政干预将成为一种固化的常态,那同股改前的情况也就没有多大的区别,这无论如何也不能说是一种正常的状态。

转折时期的中国股市所需要的不是行政监管的强化,而只能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有利于强化市场主体自我约束和相互制衡的新型监管机制。目前,通过借鉴发达市场成功经验,证监会引入辩方举证突破了内幕交易监管的历史难题,司法受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诉讼案件也有进展的态势,这应该说是一些可喜的进步。

可惜的是,这种反映转型特点的进步还不够多,而反映新兴市场特征的行政干预过度介入却有愈演愈烈之势,并正在成为一种非常值得重视的危险趋势。特别是交易过程中的强制停牌似乎已成为交易所动辄出手的常规武器,当这种行政干预性的停牌一旦固化为一种新的交易规则常态,也就不仅失去了正常监管和异动监管的区别,而且在打击投机行为的同时也将无法避免对无辜投资者的不当伤害,那显然不是一种值得欢迎的监管常态机制。 (黄湘源)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黄湘源:证券市场监管常态是种什么态    2007-09-27 09:30
证监会发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07-08-27 11:00
当前经济形势述评:我国的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2007-08-12 08:35
堵住证券市场违法违规“黑洞”仅有罚单还不够     2007-08-01 13:28
印度将放宽证券市场准入限制    2007-07-31 13:14
吴念鲁:完善中国证券市场之我见    2007-07-13 08:40
范剑平:证券市场投机炒作成风来自于制度缺陷     2007-07-02 17:36
证券市场调控手段日益多元化市场化     2007-06-29 16:37
公安部警告股民警惕证券市场犯罪     2007-05-30 14:43
证监会拟处罚两公司|公安部:证券市场4种违法行为     2007-05-30 08:20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工作规范 网站地图 网页指南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内容支持: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中心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7672499 传真:86-10-65599340
邮箱:商务部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