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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迎秋:民营企业与跨国公司的竞争与合作
2007-05-24 17:04  文章来源:学习时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刘迎秋

  马克思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目前,我国的民营企业是已经具有相当活力的经济大国的重要细胞。因此,它们有资格探讨与跨国公司间的竞争与合作问题。如果考虑到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科学技术进步日新月异、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这样一个更大的背景,讨论它们之间的竞争与合作,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十分重要。

  民营企业发展最急需的是什么

  要回答这个问题,应当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处阶段出发。我国经历了近30年的持续高增长,国民经济发展和国民福利水平均得到大幅提升。我国已经从改革开放初的贫穷落后低收入国家,成长为人均收入接近2000美元的中低收入国家,2006年我国国民经济总量超过2.9万亿美元,已经从农业大国成长为工业大国,农业占GDP的比重已不足12%,很多工业产品产量已跃居世界第一。

  但是,必须看到,我国还不是一个工业强国,还不是真正的世界工厂,而仅仅是世界加工厂。我国自主产权和技术创新严重不足。正如温家宝总理曾经指出的,只有绝大多数产业成为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了,我国才可能叫世界工厂。比如生产DVD,100美元就要支付30美元的知识产权费用,我们的企业剩不了多少。现在我国有手机近4亿部,但芯片还不能自己解决。汽车发展了35年,仍没有自己的名牌。因此,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已是我国能不能成为工业强国的核心问题。

  回顾过去的29年,我国经济的持续高增长主要由三大因素支撑:一是体制变革带来的生产力释放;二是对外开放带来的资金推动;三是人口红利的支撑。这是改革开放前所不曾有的支撑。然而,到目前为止,上述三大因素的支撑作用已经出现下降。例如,体制变革的边际收益已经开始出现递减,整体体制变革的成本正在迅速上升;外部资金的推动作用也开始出现下降,我国已经成为资金过剩的国家,外部资金流入的边际收益正在迅速递减;人口红利虽然仍然存在,但也在迅速减少。

  因此,如何保证我国经济继续实现又快又好的增长,就成了一个摆在所有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面前的大问题。民营企业借助什么条件才能继续实现较快增长呢?必须首先考虑的:一是技术的改进与创新;二是人力资本的投入与积累;三是家族企业的现代化;四是国际化的营销渠道。这主要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两个最基本的规律是企业必须及时应对的:一是“卖比买难”,二是商品具有内在陈旧性。从更广义的角度看,民营企业要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还需要很多条件的支持。法治、政策、制度、文化和社会环境等,都是不可或缺的。如果具备上述四大因素,我国民营企业就有较好条件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从而可以在竞争中达到竞合、实现自身的更大发展。

  当前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发展更需要什么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人(包括法人)的一个最为重要的行为规律是“走捷径”。这就如同水流或电流一样,哪个路径最直接、所耗费的势能最小从而成本最低,人就越倾向于选择哪一条路径。从这个意义上说,民营企业可能更愿意通过与跨国公司建立联系或合作等形式,取得前述四大因素的支撑。

  但是,跨国公司看中的可能并不是我国民营企业所迫切需要的。大量资料表明,在政府给予外来投资者更多优惠的条件下,跨国公司重视来华投资,看中的可能主要是如下几种资源:一是廉价的劳动力;二是丰富的生产资源;三是巨大的市场;四是稳定的政府。

  如果政府决定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同等国民待遇政策,这时跨国公司还会继续重视来华投资吗?如果会,这时他们更看重的将是什么呢?分析表明,他们将更看重如下几种资源:一是较为便宜的劳动力;二是较为便于纳入处于跨国公司产业链前端的初加工工业和处于末端的组装工业;三是跨国公司在技术上与我国企业的较大落差;四是巨大的市场和稳定的政府。

  上述两种情况表明的是两个不同前提下的两种不同选择。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在前后两种政策环境下,跨国公司都始终看重我国的廉价劳动力、巨大市场和稳定的政府,差别主要是在后一种情况下,他们更重视我国企业与其产业链的关联程度和啮合程度以及我国企业的技术落差。通常,一个更有竞争力的跨国公司是不会轻易把后两条以低廉的价格送给我国企业的。

  如何看待中外公司开展合作的主要基础及其面临的挑战

  跨国公司有自身利益要求,我国民营企业也同样有自身利益要求。这就形成了两类企业间的竞争关系。这与经典经济学所揭示的一个基本原理相通,即企业与企业之间是平等竞争、等价交换的。通常,这种竞争与交换的基础是企业的利益诉求及其产品自身价值。通过交换实现自身能够得到的最大交换价值(也即企业最大收益)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目标。然而,要使交换获得成功,双方必须在交换过程中反复进行“谈判”(即讨价还价)才能达到最后成交。最后成交,是交换得以实现的标志。这个标志给出的一个基本信号是“双方已经同时受益”!如果其中一方感到未受益,甚至受损,整个交易便不可能继续,从而就不会有最后成交这样一个结果。一旦有了成交这样一个结果,就实践了现代经济人的一个基本逻辑:竞争与合作、互利与共赢。

  因此,承认并尊重企业利益诉求,在竞争中实现合作,在交换中达到互利,在讨价还价中实现共赢,就是当前阶段我国民营企业与跨国公司之间实现合作的深层基础。从这个角度看,特别是随着内外资企业实行同一国民待遇(统一税收等)政策的全面实施,过去那种多数好处让跨国公司和外国企业拿走,我国企业只得到少部分加工费的时代正在成为过去。

  虽然目前跨国公司在竞合过程中还掌握着更多的主动权,但是,在政策调整后,如果跨国公司不能审时度势、根据变化了的情况正确选择与我国企业的合作路径、渠道、方式以及行业,拿出其最好的技术和产品投放我国市场,他们要在我国获得如同过去那样的成功(即高额收益),可能将是十分困难的。

  同样,虽然我国民营企业的规模和能力还普遍较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这个过程中他们总是无所作为的。恰恰相反,能否根据变化了情况和条件,突出重点,选准方向,抓住机遇,将决定他们在这个过程中的成与败。这就是:我国民营企业必须站在科学发展与和谐发展的高度,从我国长远发展的需要出发,按照产业政策总体发展的方向,从自身长远收益角度深刻思考和大胆实践与跨国公司等外资企业间的竞争与合作、共赢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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