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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刑事政策的两难境遇
2009-11-06 10:26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最高法院主管刑事审判的张军副院长近日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一个观点引起了轩然大波。他认为,现行刑法在1997年将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定为5000元,十多年过去了,虽然5000元的含金量变了,但这个起刑标准一直没变,而在实践中,不少涉案金额几万元的案件有的因未被起诉而逃脱了处罚,而一旦被起诉就必须追究刑事责任,这就造成了不公平。张军还指出,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贪贿10万元到上亿元,量刑区间相同,甚至有些几百万元的判了死缓,几亿元的不判处死刑,这让社会不满。

因为腐败盛行,中国人对腐败也深恶痛绝,同时对有关反腐败政策也异常敏感,作为最高法院的主管负责人,张军公开提及调整贪贿犯罪起刑点的问题,自然容易触动公众敏感的神经,他的讲话在网上也触发了很多反对意见甚至有失风度的辱骂。抛开情绪化的想法进行理性分析,可以发现,其实张军的观点不无道理。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法律人,张军站在司法公正的立场上看待当前的反贪刑事政策。一方面,因为法定的起刑点过低,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法将符合起刑点的全部腐败分子绳之以法,这就导致司法的不公平;另一方面,当贪贿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后,按法律规定可处死刑,就相当于鼓励这些“达标者”放肆地去贪,因为反正是重刑或死路一条,贪多贪少都一样。这样的刑事政策,有可能鼓励腐败。

反对张军观点的人担心,如果提高起刑点,则会让“小贪”无法得到及时遏制,从而营造更多贪贿机会,催生更多贪官,不利于建立反腐败的高压态势。从理念上说,社会对腐败必须采取“零容忍”态度,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反贪经验告诉我们,别说是5000元,哪怕是非法收受100元的贿赂(有的甚至包括违规吃请),就构成犯罪并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但在中国,如果对金额在100元人民币以上的贪污贿赂行为都追究刑事责任,其实是不现实的。不被严格执行的法律不如不制定,因此,应当考虑采取综合调整策略。

两种完全相反的立场都基于正义,这种目标相近立场背反的矛盾,恰恰体现了当前我国反贪刑事政策两难的尴尬——提高与降低起刑点,似乎都是一个问题。鉴于中国的现实情况,党纪、政纪和刑法三方协同调整并严格执行,或许是一个比较可行的解决思路。

鉴于当前腐败的数额空间较大,刑法应调整对贪贿数额的量刑幅度,参照现有的工资标准,将现有的每一万元一年调整到5~10万元一年;根据人的寿命规律,在刑法中采取特别规定的方式,将有期徒刑的最高限度从现有的20年提高到50年~100年,这种长期失去自由的威慑力,甚至大于死刑。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当下,刑法应当规定贪贿犯罪的刚性死刑标准。与此同时,刑法还应规定,对所有被判贪污贿赂罪者,一律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如果其家庭在经济上卷入了腐败,则一并判处没收家庭全部财产,只留必要的生活之需。

为补充刑法对起刑点以下腐败数额的制度空白,党纪和政纪还应当配合刑法的规定,将起刑点以下的全部贪贿行为规定为违纪并课以撤职以上直至开除的重罚。我国现在的多数腐败,都开始于小数额的送礼、贪污,比如一瓶酒、一条烟,只有采取严厉的纪律规制,才能真正对腐败防微杜渐。

在严格、科学地规定制度的同时,国家还必须加强对反贪刑事司法和执纪的监督,确保不走样、不放纵。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数额标准量刑,一旦触犯就必须依法判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情节,严格按标准执行,杜绝“原则上”、“一般”等用语和做法,使腐败分子无处可逃。(陈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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