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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末位淘汰”真有那么糟?
2009-11-06 10:21  文章来源:新京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河南省检察院日前推出反贪“末位淘汰”制,受到舆论质疑。纵观质疑者所提出的解决方案,多是一些套话空话,少有现实的可操作性。酣畅淋漓的文字批判或许能够赢得拥趸与追捧,却很难对解决实际问题有所裨益。

河南省检察院为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推出了八项工作机制,其中包括要求省内各级检察机关提高侦办案件的大要案比例,并实行“后进单位问责制”,对于“连续处于全省查办职务犯罪数量末位的省辖市检察院,责令该院反贪、反渎局长限期改进,否则调整岗位”。

消息一出,媒体舆论几乎一边倒,各种质疑之声此起彼伏。质疑主要有三:第一,反贪局不是工厂,检察官也不是工人,不能实行“计件反腐”,在尚无确凿证据证实腐败犯罪存在时便定下查处数量,有违客观规律;第二,一些反贪局长可能会为了保住“乌纱帽”而片面追求办案数量,从而导致错案、冤案产生;第三,对大要案比例的追求可能导致某些反贪局把贪官“养肥了再抓”,人为地把小贪养成大贪,造成“养猪执法”。

笔者认为,上述质疑观点虽都有其合理之处,但在实践中并不足取。

先看“计件反腐”论。首先,河南省检察院并没有给各市县检察院规定具体的办案指标,不存在先定数量后查案的问题,一些批判之词实属无的放矢。其次,在各市横向评比的基础上对后进者问责,这种做法是有合理性的。一省之内的反腐环境一般不会有太大差别,横向比较有其可行之处,不能一概否定。

来看“错案、冤案”论。追求办案数量未必就会导致办案质量的下降,更不一定会诱发错案、冤案。据笔者估算,河南省各级检察院平均每年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尚不足二十起,仍有一定的上升空间。更值得注意的是,被采访的反贪检察官们大都对这一规定的出台感到振奋,他们认为八项措施“给我们硬起手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提供了条件,我们就可以不受干扰地大干一场了”。从这些言语中我们可以看出,现阶段反腐工作的主要问题不是无案可查,而是有案可查却往往无力去查。在这种形势下,尽管办案数量评比确实可能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但至少在目前还不会将反贪检察官们逼到需要以制造错案来“凑数”的地步。

再看“养猪执法”论。现行职务犯罪“大要案”的标准实际上很低,导致有些省市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大要案比例能达到90%以上。因此,强调加大办理大要案力度并不会鼓励检察机关“先养后杀”。在现行体制下,各级检察机关负责人的任期通常只有三到五年,出于对现实政绩的考量,“养猪执法”的情形绝不会广泛出现。另外,检察机关在开展反腐斗争时还受到纪检监察部门的制约,两条办案渠道的并存进一步减少了“养猪执法”的可能性。

破论易而立论难,批判总比建议多,这是历来不变的规律。但要解决实际问题,我们需要的更多的是立论而非破论,是建构而非解构。纵观质疑者所提出的解决方案,多是一些套话空话,少有现实的可操作性。酣畅淋漓的文字批判或许能够赢得拥趸与追捧,却很难对解决实际问题有所裨益。建设法治不是一日之功,我们只能一步一个脚印地解决中国的法治问题。我们需要的是现实的有效的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哪怕这个方法本身还不尽如人意。

没有任何一种制度是完美的,制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并不在于它的完美无瑕,而在于其利大于弊。从这个角度看,“后进单位问责制”无疑是值得肯定的,我们对它的成效应当抱有一份积极的期待。□宗源(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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