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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回头看”
2009-11-04 14:01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死刑核准不走过场,需要多方力量的依法参与。除律师外,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阶段是否应当发挥作用,如何发挥作用,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复核权也是一种权力,社会公众希望能知道权力的运行过程,甚至运行细节。在保守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审判机关死刑核准部门应尽量向社会公布有关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从而树立法治导向  

据报道,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后,第一年就有15%的死刑案件未予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的数量,首次超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这样的数据说明,审判机关贯彻“慎杀少杀”刑事政策,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效果,令人欣慰。

死生亦大,人命关天。死刑复核权的统一行使,优化了死刑核准的“程序”,为减少冤假错案再加上了一道“保险”。这项改革甫一出台,就赢得社会舆论的高度赞扬。两年来,死刑复核到底取得了哪些进展,有哪些经验该总结,有哪些地方待改进呢?对比整个社会的期待,死刑复核是否完全达到了这项制度设计的预期?是否真正体现了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的精神?改革的路刚刚走出不远,还处于“磨合期”、“过渡期”,理性的总结和反思有利于好事办好,实事做实。

死刑核准改革的一个初衷,就是更好地保障人权。当改革付诸实施时,更需要全面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过去,人们习惯于把刑事司法比作“刀把子”,看作“专政工具”。在现代社会,除了制裁犯罪、保障社会秩序功能外,司法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在法治社会里,任何公民都有不受司法擅断侵害的权利。死刑核准,不但要保障无罪公民的不受非法追究,避免冤假错案,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申诉权。当下,有接受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反映阅卷难、会见难、面见法官难,在死刑复核阶段难以参与进去。死刑核准权统一行使,构建了司法审判权的内在制约机制。但在老百姓看来,法院是一个系统,会不会官官相护?这是合理的质疑。确保死刑核准工作不走过场,被告人正当权利得到尊重,恐怕还是需要多方力量的依法参与。除律师外,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中是否应当发挥作用,如何发挥作用,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死刑复核改革,事关司法程序,更需要贯彻程序正义的精神。公开透明是程序正义的一个重要原则。法谚云“正义不仅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封建社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统治者的意图是通过神秘的司法来培养百姓对法律的畏惧感的。

从秘密司法走向公开司法,是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从佘祥林案到聂树斌案,社会舆情汹涌,从中人们可以看出老百姓对死刑适用的关注,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死刑核准是如何进行的?法官根据什么标准作出裁定?哪些因素能够影响死刑裁定?……复核权也是一种权力,社会公众希望能知道权力的运行过程,甚至运行细节。目前,死刑复核过程似乎还处于一种神秘状态。这样的幕后状态容易引发人们的猜测,也难以打消人们的疑虑。在保守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审判机关死刑核准部门应尽量向社会公布有关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从而树立法治导向。这两年多来的死刑核准的代表性案例,不妨选择性地向社会公布。

“一颗脑袋落地,历史证明是接不起来的,也不像韭菜那样,割了一次还可以长起来,割错了,想改正错误也没有办法。”毛泽东同志几十年前的话言犹在耳。尊重生命,呵护正义,期待死刑复核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断总结经验,继续完善程序,真正使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裴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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