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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土地收入当有道
2009-06-24 10:00  文章来源:新浪财经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修订《土地管理法》的时候,应当严格限定土地征收的范围,将征收仅限于政府获得“公共用途”目的的土地。至于一般工商业用地,则应当考虑由需地的工商业者与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进行交易。但是,地方政府可能会反对限制征收权使用范围,理由有二:第一个理由,地方政府要实现经济高速增长,其便捷之道是快速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这个理由当然站不住脚。第二个理由则与财政有关。地方的土地财政有多重来源,比如房地产行业的税费,土地增值税,不过,最直接的、与土地征收有关的是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征收农民土地。之后会分别处理:工业用地可能低价甚至无偿出让,以吸引工商业投资,培植税基。至于住宅建设用地,地方政府则会获取垄断性土地出让金。这笔收入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源。

  平心而论,地方政府的这种依赖土地的财政收入格局,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倒也并不反常。只不过,地方政府的收入应该取之有道,即以合法之税收的方式获利会更加具有正当性。

  可以看看我国台湾的做法。台湾的工商业者需用农民土地,首先需要通过规划审批。审批之后,即由双方自由交易、定价,而税务局则在双方达成协议之时出面抽税。至于税率是相当高的,并且是累进的,具体如下:土地增值实数额在原地价100%以下者,征收其增值实数额20%;土地增值实数额在原地价数额200%以下者,除按前款规定征收外,就其已超过100%部分征收40%;土地增值实数额在原地价300%以下者,除按前二款规定分别征收外,就其超过200%部分征收60%;土地增值实数额超过原地价数额300%者,除按前三款规定分别征收外,就其超过部分征收80%。

  无疑,政府应当、可以从土地上获益——理由有,土地增值来自于政府提供之公共服务,或来自于人口聚集、产业聚集。总之,土地增值并非出自土地原持有人之个人努力,而来自政府或社会,因而,政府可征取其中一部分作为税收用于公共利益。但是,(地方)政府从土地上获得利益应该取之有道。政府必须实现其在土地管理领域的角色转型。《土地管理法》应当考虑这样的修订:减少征收权在土地转让过程中的使用,让农民与工商业者进行土地交易——当然,政府应当强化规划审批,至于政府收入,可通过征取税收的方式予以保证,且税率可以稍高一些。

  当然,目前国内已有“土地增值税”税种,但它仍有待于改进,其征税对象仅限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立法者可以考虑将此税扩展及农民与工商业者的土地交易,并修订税率。

  透过这样的改革,可以预料,如果制度设计合理,政府通过土地增值税从土地上所获得的收入,未必会少于目前通过土地出让金获得的收入。甚至立法者完全可以按照地方政府收入不减的原则来设计土地增值税税率。也许全社会在土地交易中付出的金钱成本不变甚至略有增加,但社会、精神等成本却减少,社会就是赢家。至于政府,收入不减少而名正言顺,何不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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