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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公示处罚,好!
2009-06-17 09:25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近日,湖北武汉市江夏区一夫妇与城管发生争执,妻子流产。类似城管与商贩的矛盾冲突近来屡有发生,矛盾的根源在哪儿,如何解决这对矛盾?

  商贩大部分生活在城市底层,做点小本生意,挣点钱也就仅够养家糊口,城管没收其谋生工具,再加上一些不明不白的罚款,等于断了生活来源,他们不得不“拼命”抗争,矛盾纠纷也就随之而来。

  有调查显示,城管执法部门与商贩发生矛盾冲突,绝大部分都与处罚有关。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当然要处罚。但如何罚,罚多少?在个别地区是由城管执法人员自己说了算,在处罚额度上就高不就低、就重不就轻,有的地方还能讨价还价,熟人打个折扣,甚至还可以用实物代替罚款。

  可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执法机构被赋予了大量的自由裁量权。

  什么是自由裁量权?即在一定范围内,执法人员可根据违章情况,自由裁定处罚数额。

  如:对于一块擅自设置的大小相同的户外广告牌,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自由裁量的幅度较大。对于相同的案件,不同的执法人员,处罚的结果可能也会不一样。罚多罚少,现场执法人员有自由裁量权。

  一些商贩除了对处罚数额不满外,还对城管罚款的去向一无所知。

  以上原因,就造成有的人以为罚款都进了执法人员的腰包;有的则认为城管处罚因人而异,和城管执法人员关系好的一般就能免罚或少罚。
  
  为什么会存在这些误解,为什么会对处罚不服?原因就在于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没有受到限制,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没有知情权。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公正的原则,要求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要受一定的限制,要有理有据。如果自由裁量权随意滥用,不仅会影响行政执法部门的公正形象,而且还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损法律的尊严。处罚公开的原则,要求执法人员对处罚的依据、罚款的多少、罚款的去向等,都要向当事人公布。

  湖南长沙市城管局从去年开始明文规定如何裁定违法行为的轻重,哪些情形可以从轻处罚、哪些行为应从重处罚等,以规范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城管局定期将处罚的依据、数额及去向公示在墙,满足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的知情权。如果当事人还有疑问,可以随时到城管执法队查阅罚款存根。 `
  通过规范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满足百姓知情权,等于把城管执法的全过程都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它带来的效果是执法规范了,执法人员不敢乱罚款;商贩对罚款额心里有了底,对处罚心服口服,自然也就会慢慢从误解、抵触城管执法到理解、支持城管执法。

  规范自由裁量权、大胆公示处罚,对于城管而言,等于给自己上了一道“紧箍咒”,是需要点勇气的。为了处理城管与商贩之间长期存在的矛盾,为了社会的和谐,这样的“紧箍咒”,这样的勇气,多一点好。(王比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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