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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常有,防范制度就该讲常态
2008-06-16 11:09  文章来源:新京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连日来,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等南方9省份遭受暴雨洪涝灾害。截至6月14日21时统计,共造成1787.4万人受灾,因灾死亡55人,失踪7人,紧急转移安置127.4万人;直接经济损失106.1亿元。在一些受灾城市,出现了严重的内涝、下水道管涌等现象,加重了这次雨灾所造成的人员和经济损失。

  此次南方各地受灾严重,最主要原因是降雨量大,如深圳市“三防办”称,该市宝安区暴雨为50年一遇,因此造成排水设施功能不足,导致多处街道、民宅、工厂遭水浸,最终造成6人死亡1人失踪和重大财产损失。如果“50年一遇”的暴雨即造成如此规模的内涝,受灾地区的排水系统标准亟须提高。

  2004年7月,北京曾遭遇特大暴雨,导致城区70多个路段严重积水,全市4698间房屋漏水、进水,部分危房倒塌。北京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表示,短时间内大量的雨水超过了道路设计的排放能力,也超过了排水口的排放速度,因而造成雨水滞留,“北京排水系统设计标准为5年一遇,而欧美为100年甚至300年一遇”。

  显然,在发达国家主要城市暴雨较少形成积水、内涝,形成也会很快排除,下水道管涌、爆裂罕见。做到这点,关键在于其完善、常态化的相关标准和制度。

  在法国巴黎,下水道排水能力强,而且便于人员维护。管理方不但沿用清淤船等传统设备,还采用一系列新技术定期清淤,并建立完善的实时监控体系,以确保下水道的设计能力不致因维护不佳而减弱。

  在日本,颁布了专门的《下水道法》,对下水道的各项技术指标和排水能力都有严格规定,建设和维护都须依法照章办理。为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自1970年至今,日本已多次修改《下水道法》。

  在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许多城市,有关部门对硬化路面占城市总面积的比率实行限制,并强制确保一定的街道绿化比例,以确保雨水的渗透率不致因大量硬化路面而降低。

  可见,发达国家城市在大暴雨来临后能及时应对,其根本的保证,一是高标准的城市排水系统和雨灾应急处理设施,二是常态化、制度化、标准化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机制,尤以后者更为重要。和其他自然灾害相比,暴雨是常见天气,自应有常态化的相关制度应对。

  在上世纪80年代中,沙特夏都吉达曾进行大规模城市建设。当时有人认为,吉达地处沙漠,无需按照设计建造复杂、昂贵的排水系统,但这种意见被施工方和监理方共同拒绝。结果几年之后吉达下了一场百年不遇的特大暴雨,此前严格按制度和设计修建、维护的排水系统发挥了作用,内涝很快被排出,城市只遭受轻微损失。

  对沙漠城市吉达而言,暴雨是非常态,但城市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却能高度重视,用常态化、制度化的标准和规范建设和管理。这种理念,弥足珍贵。相比之下,我国许多大城市降水多且集中,暴雨灾害的发生频率更高、更常态,就更应用制度化、常态化的建设和管理应对。

  近年来,尽管许多城市曾因暴雨成灾,造成重大损失,灾后也都进行了多方面的教训总结,但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如排水设施功能不足,道路硬化面积过大,城市绿化率太低等,还未得到实质性扭转。这与缺乏将暴雨灾害的防治当作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来抓的认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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