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图片新闻 | 每日必读 | 财经要闻 | 国内要闻 | 国际要闻 | 社会视角 | 重要专题 | 读者留言 | 国际商报 | 新农村商报
当前位置: 主页 >  媒体评论 >  正文

巨额雪灾损失考验社会保险能力
2008-02-03 10:27  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从中国保监会近日召开的保险业抗灾救灾工作会议上传来消息,截至1月31日,各保险公司共接到报案50.5万件,预计赔款35.19亿元,已预付赔款3.5亿元。而与此相对应的雪灾损失是:倒塌房屋22.3万间,损毁房屋86.2万间,直接经济损失537.9亿元。(2月2日《东方早报》)

曾有数据显示,在遭受自然灾害时,我国的保险赔偿仅接近5%,而全球这一数据的平均水平为36%。此番雪灾袭击之下,我们再次看到,面对社会风险尤其是频仍巨大的自然灾害,我国社会保险能力仍亟待完善。

作为一种社会化的风险转移、管理和互助机制的保险,要想充分发挥其抵御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事实上都是离不开包括保险者(保险公司)、投保人以及政府在内的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共同参与和努力的。但不得不承认的是,无论从上述哪个方面看,目前我们均存在十分明显的不足。

先看保险者。虽然我国是世界上公认的各种自然灾害(地震、洪水、台风等)发生均比较频繁的国家,因灾损失十分巨大(据民政部统计,自然灾害每年给我国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但相应的保险开发程度却非常低———一方面,专门针对自然灾害的险种设计寥寥无几,如地震险便长期阙如;另一方面,既有的自然灾害保险理赔标准又显得相对严苛,弱化了它的保障功能,如现行财产保险条款中的“雪灾”保险责任标准便是:只有雪压达到特定要求导致建筑物倒塌时,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2月1日《环球时报》)

再看投保人。必须看到,公众风险意识不足、投保意愿不强,也是制约当前保险在自然灾害面前更难有效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因素。从此次保监会公布的数据———“保险公司接到的雪灾报案中,数量最多的是车险,共43.35万件,占总报案数的85.8%”,以及雪灾损失的实际分布———“倒塌房屋22.3万间,损毁房屋86.2万间”中,便不难看到问题:有强制背景的车险成为雪灾保险报案的主体,而更为巨大的房屋财产损失,却被很多人所忽视。

最后看政府。一个容易看到的事实是:自然灾害保险中内蕴的风险必然十分巨大,往往是保险者和投保人都难以单独承受的,要么是巨额的灾害损失导致保险公司无力赔付,要么是保险费太高,投保人难以承担;另一方面,许多自然灾害保险,如地震险、农业险等,事实上均是具有明显公益和准公共品性质的险种,整个社会国家都是保险的受益人。因此,无论从降低保险者及投保人负担的角度看,还是从保障社会公益的角度看,政府都应该承担起一定的扶持、援助责任,如对自然灾害保险进行财政补贴。

事实上,这也是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如在美国,农作物保险的保费,50%以上都是由政府承担的;而在日本,依据不同的农作物,政府的保费补贴甚至高达70%以上。而在我国,虽然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也意识到了这种保险补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具体的配套政策支持,却没有真正形成或有效落实。关于这一点,从现已公布的数据中也不难从一个侧面得到佐证:此次雪灾,全国农作物受灾面积1.01亿亩,绝收1628万亩,但对应农业保险报案仅1.73万件,甚至不及车险的1/20。

如何从上述三个方面提升社会的保险、御灾能力,是此次雪灾给我们提出的一个重大课题,需要我们尽快以实际行动去着手改进和完善。(张贵峰)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保险公司预计因南方雪灾将赔款35.19亿    2008-02-02 14:47
各地雪灾死60人|江南华南雨雪今起逐渐减弱|专题     2008-02-02 11:26
抗击雪灾中为何难见NGO身影     2008-02-02 11:03
我国将出现第四次大范围的雨雪天气|抗击雪灾专题    2008-02-01 10:59
餐饮企业积极投入抗雪灾救助行动    2008-02-01 10:46
雪灾致经济损失超300亿 发改委严控菜价上扬    2008-01-31 10:47
发改委要求各地积极应对雪灾天气引发价格上涨    2008-01-31 10:21
雪灾致各地死亡38人|中央财政2.93亿抗灾救灾专题    2008-01-31 09:20
胡锦涛主持会议 研究当前雨雪灾情部署保障工作    2008-01-30 14:19
王石川:雪灾猝不及防不妨学学国外    2008-01-30 13:55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工作规范 网站地图 网页指南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内容支持: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中心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7672499 传真:86-10-65599340
邮箱:商务部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