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积金收益能否用于廉租房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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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11 09:09 文章来源:东方早报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
据《广州日报》报道,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近日透露,截至2006年,各地账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约有80亿元,这部分资金将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这说明政府重视切实解决民生问题。
然而,众所周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主要来源,一部分是缴存人所缴的金额,放在银行所产生的利息;另一部分是将缴存金额汇集,向购房者发放贷款所产生的贷款利息收入。但现在返回给缴存个人的,仅仅是银行存款利息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总则第三条明确指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权利;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换言之,公积金缴存人享受其增值权,公积金增值收益归缴存人所有,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来发展廉租房建设,而不是返还给公积金所有人,这在法律上似乎缺乏依据。(瞿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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