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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利剑”别变成“钝刀”
2007-09-04 11:52  文章来源:中华工赏时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8月30日,历经13年“磨砺”,号称中国“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终获全国人大通过,在人们为它的出台高呼之时,我们发现,此次一口气通过的包括就业促进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内的5部法都是政府面临且亟待解决的问题。可《反垄断法》的真正实施还要等到2008年8月,因为我们发现,此法内容上并不完备,里面有许多事没说清楚。

首先,在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环境下,此法经历13年才面世并不为奇,从立法角度讲,它的出台可以说是一个进步。但从其内容看却存在一个本质问题,那就是反垄断到底要反哪些垄断。前两天,新华社公布了今年中国500强名单,一眼望去,前10甲都是具垄断性质的企业。中石化以106466742万元位列榜首,中石油天然气紧随其后,随之而来的就是国家电网公司。目前,垄断现象中最难“反”的就是行业垄断和行政垄断。前者因离百姓切身利益最近,而一直是百姓关注焦点。国家发改委最新公布的电力企业效益数据显示,前5个月全国电力行业实现利润637亿元,增长57.6%。电力生产业利润359亿元,增长40.8%,电力供应业利润278亿元,增长86.3%。

这些数字无疑说明电力企业实现大丰收。然而上个月,五大发电集团和中石化一起凑热闹,集体上书发改委要求涨价,虽没得逞,但也令正为猪肉发愁的百姓心头一震。有媒体报道,不久前,中石油天然气公司副总裁胡文瑞曾向媒体阐述对垄断的理解,大致意思是“如果某行业只为一个利益集团服务,那是垄断,但向国家缴税1771亿元,为国家服务并创造财富的国企(比如中石油),就不能当做是垄断”。这个论点一出,立即有人提出质疑,因为中石化、中石油等企业虽涉及国家经济安全,但并不能完全代表国家利益。因为他们也会对收益进行股权分配,而百姓并没能从中得益多少,没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此法第7条指出,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这条非常耐人寻味,予以保护大家能理解,但如何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如何维护消费者利益则没有下文,这种行文风格也许是中国法规的一种“特色”,就像《物权法》给房屋产权所有者到达70年使用期限后,只留了一句耐人寻味的话一样。笔者认为,这种不痛不痒的话出现在法规中,很难令百姓对其功效信服。

其次,反垄断委员会的权力到底有多大?从法条看,它的权力看似很大,由国务院设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可就是没有处罚权。虽然法规中也有法律责任一项,但仔细研读就会发现,处罚力度让人感觉就是隔靴搔痒。从法条理解,反垄断委员会只是一个由国务院设立的有管理权没执法权的行政机构罢了。它的成立,对社会出现的局部如行业协会合谋垄断、部分地方政府行政垄断等现象的确会有作用,但对具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即第7条规定的企业)则会力不从心。若第7条规定企业出现垄断现象,这个委员会可能只能做调解员,在政府利益和集团利益之间,在《反垄断法》和行业法之间进行斡旋,届时是否真会保障最广大百姓的利益,还有待事实去证明。

其他笔者不再多述,将它留给关心此法的读者去读法条细细品味吧。但此法草案立法小组成员之一的社科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张昕竹那句话道破了天机———“先出台再完善”。也许政府有难言苦衷,但在百姓眼中,法律是神圣庄严的,岂能不完善就出台?可笔者更担心的是一年后此法能否真正完善。它对方便面和猪肉肯定是把利剑,但对油价、电价、天然气价等,真怕利剑也会成钝刀,不是不砍,是把利剑砍成了钝刀也砍不动。(苏海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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