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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搜狐败诉看网络著作权保护
2007-04-28 16:11  文章来源:东方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维护著作权有一个空白,即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如何维护?现在,这个空白因搜狐网的官司败诉而得以弥补。

2005年下半年,李某开始撰写小说《上海相亲情人》。自2006年3月起,李某以“歌唱生命”和“段剑”为笔名,陆续在新浪网、猫扑网上发表该小说。7月,李某就作品的著作权向上海市版权局递交申请登记,并获得登记证书。此后,李某在搜狐网原创频道发现小说被搜狐网链接,链接内容包括情节简介和小说的前72章。对此,李某未表示认可,搜狐网也未支付报酬。2006年7月,李某以著作权受到侵犯为由,将搜狐网告上法庭。上海市二中院在审理后认为,搜狐网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判赔4万元。

这是一大教训,值得在互联网上发表原创作品和处理转载作品的编辑们的关注。过去,许多人都认为,在网上发表和转载作品,不存在一个著作权问题,贴来贴去,无需征得作者同意,也无需破费稿酬。现在看来,这个观念已落后了,不合时宜了。互联网是新媒体,作者在互联网上发表的作品,同样有一个著作权的问题,同样应取得应得的报酬。这也是劳动多得。作者应维护自己的著作权不受侵犯,互联网的编者也应尊重作者的著作权,不要以为网上的作品是“公共产品”,大家都可享用。这一回,搜狐网采取“拿来主义”,结果侵犯了作者的权益,付出了学费,买来一个教训。

李某的维权意识也是很正确的。他是走在时代潮流的前面。他在作品发表后,即就作品的著作权向上海市版权局递交申请登记,并获得登记证书。这样一来,他就获得了著作权的保护。谁侵犯了他的著作权,他可以诉诸法律,而且获得胜诉,而搜狐网的著作权观念淡漠,随意转载李某的作品,在赔偿损失4万元后,才懂得什么叫侵权。这个案例有普遍意义,也很有针对性和现实主义。现在,许多互联网都随意转载原创作品,不付报酬,司空见惯,习以为常。本来很平常的一件事,现在弄到法庭上见,因小失大。吃了一回亏,有了经验。看来,与其被动地赔偿损失,不如主动付给稿酬。时下,要加强互联网的管理,是不是也应增加尊重著作权、支付稿酬方面的内容?

消息中还提到,鉴于原告李某未能提供实际损失的确切数据,被告搜狐网的违法所得也无法确定,法院综合本案例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了4万元的赔偿数额。这一方面说明了我国依法办事的进步,但另一方面,又说明著作权法的规定还有待于完善,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增添关于保护网络作品的著作权的有关条文,作一些具体规定,也是当务之急。(吴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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