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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是阻碍经济发展的毒瘤
2006-12-13 10:30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据《中国经济周刊》报道,2004年,广东省有关部门推动高速公路全省联网收费,并指定广东联合收费公司作为惟一收费企业,并发文要求市场上现存的另一个收费系统———“高速通”系统在2006年1月1日后必须停用。这一做法引来各方质疑。时隔一年,该问题非但没有解决,联网收费的专营垄断局面愈发加强,市场上原有的收费系统被专营者利用行政压力排挤和封锁,已陷入生存困境。

  行政垄断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它源于封建社会的官商一体。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基本上都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将重要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如盐、铁、金银等实行高度垄断,国家专营专卖,防止私人资本的扩充,以此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这种做法是抑制我国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受这种传统惯性思维的影响,一些地方为了追求狭隘的利益,滥用行政权,通过权力干预市场,形成行政垄断,这给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诸多不良后果。

  首先,它用行政权力抹杀自由竞争,颠覆了市场经济存在的基础,人为扭曲了市场竞争格局,破坏了我国市场竞争机制的健康发展。没有竞争就没有效率,社会将不得不为之付出更大的成本。其次,权力对市场肆意的干预,且干预屡屡得逞,容易使一些企业通过与权力的联姻打压对手、占领市场,这不仅容易导致市场的畸形发展,也容易滋生出大量的腐败行为。第三,在行政垄断的庇护下,相关市场主体容易滥用其强势地位垄断价格,提供价高质劣的产品和服务,攫取高额垄断利润,容易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不利于我国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而且,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服务,并不属于国家允许专营的范围。广东省有关部门通过省政府文件指定某企业专营并叫停竞争对手,实质上是行政主体滥用经济行政权排斥、妨碍、限制市场竞争的行政违法行为,违反了我国现行的《行政许可法》,背离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这一行为的处罚过轻,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仅规定“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这显然不足以抑制行政部门以权力干预市场的冲动,有关部门屡屡以行政权力扭曲市场竞争与此不无关系。

  期待《反垄断法》出台时,能够加大对行政垄断的制裁和打击力度,为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扫除行政垄断的毒瘤。(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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