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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不胜防:“黑中介”的坑骗陷阱
2006-10-23 10:26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中介组织正迎来大发展的机遇。但目前,国内中介市场鱼龙混杂,一些中介组织打着服务的幌子,骗人、坑人现象普遍。有关专家指出,中介的欺骗行为严重影响社会诚信,规范中介市场亟待制定《中介法》。

  本报近日组织记者就多种中介组织的诈骗行为进行了专题调查。发现当前中介组织中欺骗行为非常普遍。征婚有婚托、代办出国留学的就先在海外注册公司,“黑中介”处处是陷阱,而且让人们乍一看很难发现问题。一位打击过“黑中介”的刑侦人员给记者总结了中介骗人主要的四种手段。

  一是夸大事实,散布虚假信息。比如,教育中介许多都声称能保证办理去哈佛、剑桥之类的一流名校留学的手续,但实际上多是国外的二流、甚至更低层次的学校;声称自己“与使馆关系很铁,承诺签证率100%”,但实际上由于欧美很多国家对华人移民的警惕性很高,即使有正规大学的入学通知书,也有可能被拒签。

  二是制定暗藏玄机的合同。骗人中介大多都会让人签一份合同,看着好像很正规,实际上里面暗藏玄机。以职业中介为例。在职业中介所,一般会提供一份里面写有“如合同不能履行,只退还所交费用的10%”等类似字样的合同,不签一切免谈。由于找工作者心情迫切,一般对合同看得不够仔细,再加上由于希望得到工作,即使看到该条款,许多人也不愿意为此放弃工作机会。等到求职者发现上当了,由于合同诈骗的立案标准是一万元,而职介所收取的介绍费一般也就是一两千元,个案报警无法立案。

  三是合谋诈骗。最明显的是婚姻中介,婚姻介绍所大多雇佣一些男女,装扮成各种身份与征婚者见面,为介绍所骗取介绍费。合谋的情况在职业中介中也很多。据介绍,这种中介一般都有一个金字塔体系,公司也至少有两家,一家负责介绍工作,一家作为接收单位。负责介绍工作的公司把求职者介绍给接收公司,从而收取一笔介绍费。到了接收公司,接收公司会先让求职者进行试工,然后通过如“置装费”等各种借口再收取一定费用,之后再以试工不合格为理由将之辞退。

  四是伪造证件。这在房地产中介行业比较常见。据介绍,近年来由于对房地产中介管理趋严,通过成立非法房地产中介公司来挣钱的成本越来越高,于是发展出伪造身份证和房产证,冒充房东诈骗的新犯罪手法。这类人利用许多租房者不愿交中介手续费的贪便宜心理,先自己短期租一套或几套房,然后冒充房东,以比市面略低的价格出租房屋,但要求租房者一次性支付租房款,而且一套房往往租给多人,然后卷款潜逃。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景明认为,从社会角度看,“黑中介”带来的危害远不是坑了几个人这么简单。“黑中介”的猖獗给整个社会都带来很大危害。

  首先是极大损害了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破坏竞争规则。

  其次,“黑中介”的存在和不断出现严重影响了社会诚信。吴景明表示,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由于现在我国整个信用机制远未形成,导致“黑中介”侵入,使正规的中介服务也生存艰难,由此进一步加深了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使每个人在生活中和交易中都因缺乏信用的环境而付出本不应该付出的成本,无形中消耗着现有的社会财富。

  此外,由于许多“黑中介”的恶行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造成“黑中介”横行,恶化了社会治安环境。

  “我们在工作中发现,打击只能一时起到控制作用,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出台才能根本降低中介欺诈案的发生。”这位刑侦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据吴景明介绍,我国关于社会中介组织的立法严重滞后,不仅没有一部专门规范中介市场的法规,而且现行涉及中介服务的规定散见于各个专门法律、法规当中,非常零散,不成体系,存在彼此冲突的现象。

  吴景明说,我们不能寄希望于《中介法》一出台“黑中介”就会一扫而光,但制定并实施《中介法》会解决目前无法可依的问题。《中介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部门法。将中介市场纳入法律轨道,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严格规范其市场秩序,打击、取缔“黑中介”,将使人们在接受中介服务时享有应有的安全感。(记者 方烨 万栋 黄庭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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